&苍产蝉辫; 对于规范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公司:
近期我们在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中发现,部分公司为获取资质或资质升级,大量转借建造师证书;个人为获取非法收益,出租、出借、倒卖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非正常频繁变更注册单位。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执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也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强化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及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公司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特对河南省建造师注册管理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建造师注册或进行聘用公司变更未满一年,再次申请变更聘用单位的,应不予受理。
二、建立建造师注册管理与公司资质动态监管联动机制,对建造师转出后,原公司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重新核定该公司资质。
叁、申请变更到外省公司执业的,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
四、公司如持假劳动合同、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等虚假材料办理建造师注册的,一经发现,对假证件予以没收,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同时停办该公司建造师注册相关业务叁个月至六个月,严重者通报全省并记入不良记录。
五、在业务受理或办理中,工作人员如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场确认或说明情况。
六、请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造师注册、变更等业务时,按照上述要求,先行予以把关,并向公司或个人做好解释工作。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