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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公司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 2024-1-1 21:13:05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对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公司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3〕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公司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于深化&濒诲辩耻辞;证照分离&谤诲辩耻辞;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公司资质,公司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公司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公司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司,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公司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公司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公司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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